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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647次发布时间:2018-08-15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2017-06-07

>>>> 作者:金融保险部 / 樊 旭   陈 自 广

职工长期请病假,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长期请病假,从劳动法保护弱势方的角度而言,对劳动者应给予帮助或者补偿。从企业的本质考虑,企业是追求利润的盈利体,两者之间无疑存在矛盾。遇到类似情形,企业应如何合法的处理?

一、如无特殊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 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时,应当区分医疗终结发生在医疗期内,还是医疗期满而有所不同。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但是,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医疗期满没有治愈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三,关于解除后的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由此可见,若满足以上相应条件,企业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障碍,但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应依法做好补偿工作,不可侵害劳动者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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