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翔律师 | 法律援助,伸张正义

浏览:742次发布时间:2018-08-13



>>>> 作者:  刑事辩护部  赵荣信  李凤伟

案由:民事,第三人撤销

案件来源:山东省高级法院受理通知

指派单位: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赵荣信律师

经过: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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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及法律条文、法律问题、争议焦点及法理分析

案情简要:李乃娟之子厉向明和董国花于1993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两次在日照市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后判决离婚,(2010)日开民一初字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认定:以离婚诉讼中双方均称按风俗习惯“三间正房系分家所得”为由,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对房屋估价进行了强制执行。

李乃娟、厉永耐以对该财产有独立请求权为由:在日照市中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的一审诉讼,通过审理日照中院以日照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同样的理由判决驳回了起诉(2010日民一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李乃娟,厉永耐上诉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我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查阅有关法律规定,为开庭做好了充分准备。

本案争议焦点及法律问题:

第一,厉向明、董国花在离婚诉讼中说过该三间正房,按风俗结婚后分家所得,法院应当查明具体分家时间,并且风俗习惯不能作为法律来使用。

第二,李乃娟、厉永耐于2007年3月才取得房地产证书,1993年4月27日在厉相明,董国花登记结婚时,房产权利人是李文花。所以,李乃娟、厉永耐当时无权将该房产赠与厉向明、董国花。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没有办理公证,即使赠与也无效。房屋赠予必须办理公证并且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生效以房屋过户登记为准。

本案通过开庭审理,案件当庭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原审部分涉及分割房屋的判决,宣判后,受援助人李乃娟当庭感动的热泪盈眶,并跪谢,现场非常感动。后来李乃娟亲自给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和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赠送了锦旗表示感谢!感谢为她伸张了争议!

案件点评:

作为一名援助律师通过自己的努力,能为当事人伸张正义,赢得当事人的赞扬,能为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和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赢得荣誉,取的很好的社会效果感动欣慰。

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制度已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各个国家的重视,它不仅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司法制度完善的体现,更是保护人权,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特别是我们这样一个法律援助事业起步较晚的国家,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弘扬社会公正和法律正义、创造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今后一定在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的领导下,自觉遵守援助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愿意在法律援助方面为社会,为百姓做出更大的贡献,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实现基本权利。实现正义:促进司法活动公正实施。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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