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前财产,婚后买房,离婚时房屋的归属问题

浏览:445次发布时间:2022-05-19

图片

何纪聪

本文共计1837字,预计阅读11分钟

  图片


俗话说,婚姻就像一座围城,外面的人想进去,里面的人想出来。在如今快速发展的社会,离婚已经屡见不鲜。而离婚时最有争议的往往就是财产分割问题,尤其是房屋的归属。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如果夫妻一方是婚前财产,婚后买房,离婚时房屋的归属问题。

一、案件分析:
陈先生和李小姐在x年x月x日登记结婚,次年3月份陈先生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也只有自己的名字。几年后,两人发生婚变,李小姐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这套婚后购买的房产。
本案中关于房屋归属权的争议焦点就是这套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大致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先生用自己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把婚前财产用于购房,只是形式上的转化,并不影响婚前财产的本质,这套房子属于陈先生的个人财产,与李小姐无关,其无权请求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子的购买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婚后财产,房子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理应进行分割。

此案情看起来简单,但还需进行深刻剖析。单纯的以婚前财产或者购买房子的时间来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都不够全面。本案中只说李先生用婚前财产婚后购买的房产,且登记在他一人名下,但并没有说明是全款购买还是只支付了首付款,这两种不同情况下,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有着很大的影响。

首先,若是陈先生用婚前财产在婚后全款购买了房产,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毫无疑问这种情况只是婚前财产在婚后的一种形态转变,不改变该部分财产的性质,也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改变。此房产属于陈先生个人财产,李女士无权要求分割。若陈先生只是付了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则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李女士则有权要求分割。

因此,若一方以婚前财产在婚后全额购买房产或其他物品,若无明确赠与的情况下,仍属于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离婚时对方不能主张分割。若一方只是以婚前财产付了首付款,婚后还要共同还贷,则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该房产的升值部分,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也认为,一方使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房屋、车辆等有形财产,如果能够明确认定是来源于婚前的个人积蓄,则不属于生产、经营收益范畴,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这里还需要注意的一点,即需要明确认定购房款是来源于婚前的个人积蓄:夫妻经过合法登记以后,双方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个人财产,证明婚前存款是不是自己的,就要出具银行存款的存折、存单等,上面记载的时间为婚前时间,则可证明是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婚前婚后买房产权区分
(一)婚前购买的房产
1.婚前,长辈出资购买的房屋,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为一方个人财产。
2.婚前,长辈出资购置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购买的房产
1.婚后,长辈出资购买房屋,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2.婚后,长辈由一方长辈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则该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3.婚后,长辈为两人出资购买房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在认定时,可按各自父母出资的比例来计算。

三、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作者介绍

图片图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