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
浏览:656次发布时间:2021-02-24
5天前
随着网络的高速创新发展和商业应用模式的迭代演进,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呈现出形态多样、手段隐蔽、分工细致、产业链条化的特征。软件的著作权保护,离不开对于软件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计算机软件作为计算机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程序与文档,兼具功能性与作品性,易复制。尽管计算机软件与传统文字类作品不同,但只要具有独创性,其程序与文档就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一)计算机程序:是为了获得一个结果,可以使用计算机和其他设备的信息处理能力的代码执行序列,或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一个代码序列的符号或符号序列。
(二)文档:用来描述内容的程序、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测试结果以及使用文本信息和图形的方法,如程序设计手册、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简单分为以下几种:
(一)剽窃抄袭:窃取他人的有版权的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并发布或注册的行为。抄袭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在别人的软件上署名自己的名字(或姓名),以抄袭或部分抄袭的方式发表或注册。
(二)非法复制: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者无法律依据,以印刷、静电复印、录音、拓印、翻拍、复制等方式制作作品或者其部分作品的一份或者多份复制品的行为。对于严重的非法复制,既要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未经授权的使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没有法律依据,非法使用、修改、翻译他人软件等行为。比如某企业未经授权在其内部计算机使用系统中安装应用他人软件;再比如擅自修改、翻译、注释他人软件并营销,追求非法利益。
(四)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一般来说,计算机硬件和系统软件的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和分销的硬件或软件,在自己的硬件中擅自预装软件,或者在销售系统软件中免费捆绑发送他人的软件。
(五)未经授权的转让: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无法律依据,将他人软件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特别是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能力和口碑的厂商,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和销售别人的软件,更加隐蔽和具有侵害性。
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上一篇:出借汽车发生事故,谁负责?
下一篇:你的“优先债权”被动了吗?